各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5〕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校拟聘为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条件见附件。
二、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6月20日前)。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请申请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供参考,6月20日前由学院统一交至人事处。
(二)申报核验(6月17日—21日)。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以下简称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s://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核验。
1.身份核验。申请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员进行实名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验不通过的,须申请人工核验。
2.学历学位核验。申请人员填写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编号。其中,以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身份免面试的人员,须填写师范教育最高学历证书编号;以博士身份免面试的人员,须填写博士学位证书编号。核验不通过的,须上传相应证书扫描件,申请人工核验。国(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3.普通话证书核验。申请人员填写普通话水平证书编号。核验不通过的,须上传普通话水平证书扫描件,申请人工核验。
4.完善信息。申请人员按照教师资格网提示完成个人事项承诺,填写任教学科、个人简历等信息。任教学科应与面试任教学科一致,个人照片应与面试系统照片同版。
(三)查询犯罪记录(6月19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5〕1号)等精神,申请人须在“爱山东”APP自助查询无犯罪证明,并于6月19日前由学院交至人事处(综合服务中心701房间)。
(四)学校审核(6月17日—21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网址:https://queren.jszg.edu.cn),对本校申请人员网报信息进行审核。
三、补发换发工作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工作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申请人员于6月21日前提出申请,学校于6月23日前完成审核。具体安排详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http://www.gspxzx.sdnu.edu.cn/)有关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组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按照教育厅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教师资格的,将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徐杨杨 85071078(内线61078)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人事处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合格。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4.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以及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中第(一)、(二)、(三)和第(四)款第1、4项、第(五)款中规定的条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第(四)款第3款中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