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2021年12月3日第5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制订,2022年9月16日第3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要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规定,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鲁教工委函〔2022〕4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必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必须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考核居于学校教职员工考核体系的首要位置。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要坚持制度刚性约束、日常教育督导与自我修养相结合;要坚持正面表彰激励与负面严肃惩处相结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要切实发挥师德师风考核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学校人员控制总量内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问题,听取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情况,审议讨论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和结果。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师工作部(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压实基层党组织的直接责任,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建设、考核工作。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党政负责人任双组长,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组织纪检委员组成。各党支部要发挥政治功能,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对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员工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进行。采取个人自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有兼职的人员要征求兼职所在单位的意见,挂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教师在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他教职员工按照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研究生导师应同时考核《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在每年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时一并考核。
第九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等次确定的标准
1.考核合格且在遵守“十项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发挥了模范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业绩突出、师生公认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2.遵守“十项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各项要求,履职尽责,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按要求填写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3.在遵守“十项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能认识到位、认真检讨并积极改正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4.在遵守“十项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的,拒不参加师德师风考核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调查结束后,未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正常考核补定调查期间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个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与总结,确定自评等次,并在规定时间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
(二)党支部考核。党支部对照师德师风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结合被考核人年度师德表现及考核态度,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工的师德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
(三)二级单位评定。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对照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评定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并推荐优秀等次人选。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报教师工作部。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审议优秀等次。
(五)党委常委会研究。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将年度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及认定结果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六)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公示期内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根据《青岛理工大学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6〕22号)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教师招聘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学校评奖评优、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导师遴选、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导师的,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与《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建立师德档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师德师风考核,所造成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要履行好考核职责,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要进行组织谈话,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落实考核责任不力、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青理工党发〔202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
2.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
3.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规范(教研〔2020〕12号)
4.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5.《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
附件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号 )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2: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人〔2011〕11号)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附件3: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教研〔2020〕12号)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长期以来,广大导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指导行为,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在《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基础上,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七、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附件4:
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存在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3.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4.存在以非法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及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非法组织、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5.存在在校园内传播、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行为。
6.存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QQ、微信、微博等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7.存在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或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如实说明事项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8.存在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的行为。
9.存在因消极对待教学工作,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
10.存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不相关事宜的行为。
1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有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的行为。
12.存在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3.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行为。
14.在科研工作、论文发表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5.存在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16.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17.存在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等行为。
18.存在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9.存在利用吃喝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的行为。
20.存在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21.存在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2.存在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23.存在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24.存在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其他方面
25.存在损害教师职业形象、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附件5:
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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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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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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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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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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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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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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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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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师 德 表 现 总 结 |
请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从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对本人的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填写要求:1.对每项内容均要认真作出个人总结评价;2.研究生导师还须参照《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进行总结) (可加附页,附页不受页数限制) |
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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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照青岛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进行个人自查 |
有无此类 情况 (有/无) |
思想政治方面 |
1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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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存在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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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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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在以非法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及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非法组织、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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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在在校园内传播、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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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QQ、微信、微博等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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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存在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或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如实说明事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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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方面 |
8 |
存在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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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存在因消极对待教学工作,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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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存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不相关事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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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有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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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存在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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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方面 |
13 |
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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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科研工作、论文发表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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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存在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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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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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存在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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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存在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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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
19 |
存在利用吃喝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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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存在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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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存在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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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存在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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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存在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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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存在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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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方面 |
25 |
存在损害教师职业形象、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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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评等次 |
本人在认真总结和自查基础上,自评等次为: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党支部意见 |
初步意见: 考核等次: 党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意见 |
经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评定其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师德建设委员会 意见 |
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认定其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 。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党委 意见 |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其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此表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签名请用黑色签字笔。此表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表一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2.自评不认真的,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自评的,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师德师风考核,所造成后果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