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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待遇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7-11-01

青办发[200022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发[199923)、《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规定》(青发[200014),现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待遇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引进的两院院士,享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驻我市两院院士有关待遇的通知》(青政发[199823)规定的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1万元科研活动经费和有关住房的政策。
  二、新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5万元。
  三、新引进的博士生导师,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3万元。
  四、引进的45岁以下的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五、新引进的国内博士,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5万元;在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青工作的,享受与新引进博士同等待遇。
  六、新引进的海外留学博士、硕士,连续3年由市政府发给安家补贴,博士每年2万元,硕士每年1万元;暂时无接收单位的海外留学博士、硕士,可进入市留学人员工作站,享受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可租用一套留学人员周转房。
  七、建立优秀人才补充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建立补充保险,即增加投保险种,提高投保费标准。
  八、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属事业单位,在青注册的年缴纳税款总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区、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九、享受上述政府补贴的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合同,由市引进人才主管部门(市人事局)认定后方可实施。
  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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