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出国研修,或探亲、访友、旅游、办理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等)等费用自理的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级干部及其他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
学校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和有关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青理工党发〔2016〕15号)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进行报备,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表》,提交所在单位备案。工作日申请因私出国(境)者,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应加强因私出国(境)事项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规定,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工作日申请因私出国(境)者,应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期回国后履行销假手续。
(三)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起止时间,如需延期的,应提前报学校批准,并在回国后书面说明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纪律要求
(一)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做好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行前教育,加强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教育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三)教职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因私出国(境);或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准因私出国(境);或在出国(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出现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或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二)曾经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三)非寒暑假及节假日申请因私出国(境)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四)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
(五)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表